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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565-7219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务人并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其依法对债权人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公平原则在债务关系中的体现,更是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稳定的关键。下面福州收账公司来给大家详细介绍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重要权利。常见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若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当一方未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后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要求。例如,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发包方先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再开工建设,若发包方未支付预付款,承包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工。不安抗辩权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特殊保护。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某企业向供应商订购原材料,约定企业先付款,供应商后发货,企业发现供应商财务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按时供货,企业就可依据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货款。
抵销权
抵销权能简化债务清偿流程。当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除依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外,债务人有权主张抵销。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 100 万元货款,同时乙公司因租赁甲公司场地,也欠甲公司 80 万元租金,在符合抵销条件时,甲公司可通知乙公司抵销 80 万元债务,双方只需就剩余 20 万元债务进行清偿。即使双方债务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债务免除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但在某些情形下,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免除债务。若债务履行会给债务人带来过重负担,且该负担远超一般合理范围,债务人可尝试与债权人沟通,请求免除部分债务。如债务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无力偿还全部债务,可向债权人说明情况,请求适当减免债务。虽然债权人无必须免除债务的义务,但债务人提出合理请求,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减轻债务人压力。
合同变更与解除权
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债务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从而免除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例如,因突发洪水,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严重受损无法居住,承租人(债务人)可解除合同,不再承担后续租金支付义务。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平,债务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并非毫无还手之力,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债务免除请求权以及合同变更与解除权等权利,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面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合理、合法地应对,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