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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中,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参照?

发布日期:2024-11-22浏览次数:1

漳州收债公司在房屋产权过户纠纷中,可以参照以下法律条款: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特定情形除外。这些情形包括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如果因这些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包括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其中包括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等情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民法典》相关条款取代):规定了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些法律条款为处理房屋产权过户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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